(2013)丹执恢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商镇信用社与贺家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云成,系丹凤县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涛,男,系商镇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贺家军,男。商镇信用社与贺家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丹法经督字第202号支付令:由被告贺家军支付原告商镇信用社借款2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贺家军偿还了商镇信用社40元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无力偿还。本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丹法执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丹凤县人民法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202号支付令的执行。2003年8月30日商镇信用社又向我院申请领取(2003)丹法执字第35号债权凭证。2008年12月10日我院作出(2000)丹法执字第105—3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重新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日,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贺家军自觉归还了借款196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202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执行费150元由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