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三申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凤仙与张锁成宅基地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仙,张锁成,王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三申字第016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仙。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锁成。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兴。李凤仙因与张锁成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两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应根据该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不当。申请再审人李凤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