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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谢海顺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