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谢海顺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