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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森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开户,无车辆及其他财产线索,且已搬迁地址不详。该案执行标的钢管、扣件、接头等未返还,租金及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