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合肥报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日报社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报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日报社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报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尹传桂,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夏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吴绍辉,该报社副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报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肥报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山日报社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伟、何世常,黄山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夏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代理审判员 陈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