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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记立诉被告刘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记立,刘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262号原告:马记立,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珍,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马记立诉被告刘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记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穆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