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徐某、田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沈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18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素君、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至同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在“大哥”(名不详,在逃)的指使下,采用收缴随身物品、锁门、贴身看管等手段,对骗至余姚市陆埠镇五马村老八房79号*1租房的被害人孙某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其参加非法传销组织。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孙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结伙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田某、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二、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三、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溶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岑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