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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益法民二破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益阳土畜产出口公司破产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法民二破字第3-13号申请人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管理人。2013年12月10日,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已按(2012)益法民二破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管理人已按照《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土畜产出口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郭柏奎代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