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国庆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国庆,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孟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国庆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土地、车辆、房产等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