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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磊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6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2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和靳甲(另案处理)等人结伙,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村部一楼超市旁的铁皮房附近,采取撬锁方式进入铁皮房内秘密窃取被害人朱某某放在铁皮房内的5型煤气瓶1只。2、2013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和靳甲等人结伙,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d区171号附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该房地下室的15型煤气瓶1只。经鉴定,该煤气瓶价值人民币158元。3、2013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和靳甲结���,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203号旁边的小巷,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陈乙放在巷子里的投币洗衣机储蓄罐内的现金人民币20多元。2013年8月23日下午,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在赫章县野马川镇前山村抓获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陈乙的陈述,同案犯靳甲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前科,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