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亚彬、夏玉斌与王远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彬,夏玉斌,王远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644号原告赵亚彬。原告夏玉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玲丽、黄金戈(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礼。原告赵亚彬、夏玉斌诉被告王远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彬、夏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玲丽、黄金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远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初,二原告与被告三人开始合伙经营中药饮片业务,截止2010年7月2日,二原告共投入本金75900元(其中夏玉斌40000元整,赵亚彬35900元),被告想单独经营,为避免纠纷,原、被告三人补签了一份《中药饮片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合作经营中药饮片业务,被告王远礼负责主要业务运营,二原告负责协助;两年内三人均不得退出;业务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两年后若二原告想退出,则由被告负责付予其(退出方)本金另加两万元现金作为补偿,以后此人与此业务脱离关系(夏玉斌本金为人民币肆万元整,赵亚彬本金为叁万伍仟玖佰元整);2009年起至今,二原告如约履行合伙义务,但被告控制着整个合作项目,一直未按约定分配利润,现两年期满,二原告均向其提出退出,但被告一直拖延,二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本金75900元及补偿款40000元。被告王远礼未到庭,且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5900元及补偿款400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三方签订合伙协议,两年内各方应该享受三分之一的利润分成,两年后如任一方退出,被告应退还的本金并补偿20000元,同时退出方脱离此业务。2、与合伙协议同时签的借条两份,证明二原告投入的本金,也应作退出时返还本金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并综合全案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合伙协议系原件,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及对证据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2010年7月2日,原告赵亚彬、夏玉斌与被告王远礼三人签订中药饮片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合作中药饮片业务,合作时间两年;业务利润三人各三分之一;两年内三人均不得退出;两年后若赵亚彬、夏玉斌想退出,则由王远礼负责付予其本金另加2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2、201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夏玉斌出具借条,载明:“今王远礼于2010年7月2日向夏玉斌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肆万元整),借款两年,于2012年7月2日归还,特立此据。”3、201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赵亚彬出具借条,载明:“今王远礼于2010年7月2日向赵亚彬借款人民币35900(叁万伍仟玖佰圆整),借款贰年,于2012年7月2日归还,特立此据。”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只约定利润分成,没有约定风险负担,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实为借贷关系。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两年后若二原告想退出合伙,则由被告负责给予其本金另加现金补偿,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已经把本金支付给被告,由被告于协议签订当天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王远礼退还本金分别为40000元、35900元的要求,符合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分别支付其二人20000元的补偿金实为约定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远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亚彬退还本金35900元,并支付补偿金20000元。二、被告王远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玉斌退伙本金40000元,并支付补偿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曹春丽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王汴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