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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毕治元诉赵齐杰、方景颐、王晓伍、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治元,赵齐杰,方景颐,王晓伍,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毕治元,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赵齐杰,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宜秀区。被告:方景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王晓伍,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治元诉被告赵齐杰、方景颐、王晓伍、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治元于2013年12月6日以需重新确定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治元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治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6.5元,由原告毕治元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