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秦宗山与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山,张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13号原告秦宗山,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张金武,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秦宗山诉被告张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宗山诉称,2012年9月份,被告张金武因周转需要向我借款7万元,后经多次催讨,张金武于2013年2月向我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最迟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10日,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躲避不付。故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宗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