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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宝通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宝通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卡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宝通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通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