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彩琴与被申请人杨汉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彩琴,杨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沈彩琴,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三台山街35号4栋1单元1楼1号。被申请人杨汉,女,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天河路135号2幢1单元602号。申请人沈彩琴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汉所有的川FC38**号小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22-204101180024523)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汉所有的川FC38**号小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