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路过瑞安市仙降街道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街上时,见被害人高某乙上衣口袋内有现金,遂伸手至高某乙的上衣右口袋内,窃取人民币311元。后被被害人高某乙发现,被告人田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被盗人民币311元已发还被害人高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高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