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洲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苏雨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雨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子洲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雨轩,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居民,高中文化,住子洲县XXX镇XXX村。被告人苏雨轩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雨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雨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苏雨轩驾驶陕KT18**出租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至子洲县XXX镇XXX村路段超车时操作不当,将行人XXX撞倒,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被害人XXX的死亡原因经子公(司法)鉴(法)字(2013)0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XXX的死亡原因是由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子公交发认字(2013)第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雨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XXX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苏雨轩从轻处罚。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雨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苏雨轩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在有期徒刑1-2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苏雨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子洲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雨轩驾驶出租车超车时,由于操作不慎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雨轩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雨轩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又能给被害人家属予以足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苏雨轩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雨轩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雨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文卿审 判 员 冯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锦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愿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