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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彭某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启龙,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