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万可良诉田顺朝、雷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可良,田顺朝,雷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万可良,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顺朝,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雷风琴,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万可良诉被告田顺朝、雷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可良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田顺朝、雷风琴下落不明,原告万可良未提供被告田顺朝、雷风琴的具体住址或联系方法。本院认为,被告田顺朝、雷风琴下落不明,原告万可良未提供被告田顺朝、雷风琴的住址或联系方法,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可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