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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继法、陈红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继法,陈红芳,付永方,陈宝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周江南。被告:陈继法。被告:陈红芳。被告:付永方。被告:陈宝莲。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继法、陈红芳、付永方、陈宝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康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