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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与严德胜、马吉霞、上海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严德胜,马吉霞,上海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0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李晨,行长。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德胜,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马吉霞,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上海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受理的��告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诉被告严德胜、马吉霞、上海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德胜、马吉霞、上海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