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琚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白琚。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白琚因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起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赔偿损失6080元。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白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琚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琚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白琚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二、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龙审 判 员 周超举代理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