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罗白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罗白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白彬,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白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白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4月6日14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255号的游戏厅内,被告人罗白彬与被害人高X在围观他人玩游戏。高X看见罗白彬在抽烟,遂问罗白彬要烟抽,遭到罗白彬的拒绝,高X推打了几下罗白彬后走开。几分钟后,高X又走到罗白彬身边,强行从罗白彬裤袋里拿走手机往门外走去。罗白彬见状边拨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边往门外追去。在游戏厅的后门处,罗白彬追上高X,持刀将高X捅伤。经法医鉴定,高X的损伤为皮肤软组织损伤及胸部开放性损伤、心脏裂伤,从损伤形态看合锐器伤,构成重伤;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2013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中顺水泥厂路口附近,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罗白彬抓获,并当场缴获水果刀一把。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病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罗白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罗白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高X对本案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对罗白彬可酌情从轻处罚。罗白彬持刀伤人,酌情从重处罚。原判根据被告人罗白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罗白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罗白彬上诉提出,被害人强行从其身上抢走手机,其要求被害人给回手机,但是被害人没有给,反而对其殴打。其才拿出水果刀捅伤被害人,属于自卫行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白彬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罗白彬上诉提出的理由,本院评析如下:罗白彬上诉提出其在要求被害人给回手机,反而遭到被害人殴打的情况下才用刀捅伤被害人,是自卫行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核查,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与罗白彬被告人互不认识,被害人在游戏机室强行从罗白彬的被告人身上抢走被告人的手机,此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在公共场所,被害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属犯罪行为。罗白彬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遂持刀追赶,并将不法侵害人捅致重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据此,后来,被告人在要求被害人给回手机,反遭被害人殴打。被告人罗白彬遂用水果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罗白彬为了使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其行为,属于对其人身、财产进行自救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罗白彬上述所诉提出要求从轻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白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罗白彬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遂持刀追赶,并将抢其手机的不法侵害人将之捅致重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罗白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白彬持刀伤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有认定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存在严重过错,罗白彬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量刑过重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对罗白彬从轻、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罗白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3年12月1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陈一军代理审判员 苏 珍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