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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磊磊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辛杨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柳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辩护人辛杨眉、柳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未央区华远君城小区东门外停车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车号为陕A575**宝马小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藏匿于该停车场门口旁的绿化带中,将事先写好的自有电话号码(1522940****)的纸条,置放在撬掉的倒车镜的位置。被害人发现倒车镜被盗后,通过所留电话号码与被告人进行联系,被告人便提出由被害人向其支付600元,愿将藏匿倒车镜的地点告诉被害人。后被害人将600元汇入被告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211309498817的卡内。被告人得到汇款信息,即告知被害人倒车镜藏匿地点,被害人找到自己被撬的倒车镜。2、2013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锦园小区北侧停车场,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的陕AR50**奔驰小轿车的左前侧倒车镜撬下,藏匿于附近绿化带中,并在倒车镜的位置塞进事先准备好的纸条,向被害人索要500元,被害人翟某某拒绝并报警。后被害人未找到丢失的镜片。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82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撬倒车镜价值人民币1726元。被告人牛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3、2013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井上村北国之春小区,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陕AF20**黑色奔驰轿车的左前侧倒车镜撬下,藏匿于附近墙角用树叶遮盖,并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了500元。被害人按被告人提供的藏匿地点找到了倒车镜。4、201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北二环东段136号欣心家园小区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陕A79U**宝马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了400元。被害人王熙按被告人牛某某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倒车镜。5、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城市雅苑小区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周某停放的陕A58N**号黑色奥迪Q7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周某索要了现金500元。被害人周某按被告人提供的地址找到被撬的倒车镜。6、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龙首村十字东南角的公园壹号小区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浙H819**奔驰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了800元,被害人按被告人提供的地址找到了藏匿的倒车镜,但倒车镜已有损坏。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82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撬倒车镜价值人民币1726元。被告人牛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7、2013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二环立交的西北角,裘皮广场门前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危某某的陕AV05**宝马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索要了500元。被害人按被告人提供的地址找到倒车镜。8、2013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东侧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陕A008**奔驰轿车的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后,指认了案发现场。被害人袁某某同年2月20日才发现倒车镜被撬,但未找到被撬镜片。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82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撬倒车镜价值人民币5611元。被告人牛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9、2013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明园小区东门外马路边,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的陕KV4**奥迪轿车的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索要500元,被害人郝某某拒付并报警。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82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撬倒车镜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牛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10、2013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利君花园小区门口的道沿上,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陕AV18**长城牌哈佛轿车左前侧倒车镜撬下并藏匿,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索要300元,被害人拒付。后被害人找到被撬的倒车镜,但已被损坏。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鉴定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82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撬倒车镜价值人民币410元。被告人牛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审理中,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被敲诈的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车辆信息、案件现场平面图、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查询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取他人的倒车镜,向他人索要了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后,交代了其多次撬倒车镜索款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不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被敲诈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2000元已缴纳,剩余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