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匡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甲。委托代理人肖建新,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上诉人匡某甲与被上诉人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匡某甲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匡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