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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匡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甲。委托代理人肖建新,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上诉人匡某甲与被上诉人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匡某甲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匡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