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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山,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某以与被告余某正在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凤艳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高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