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山,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某以与被告余某正在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凤艳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高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