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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组织机构代码746612636。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901-040室,组织机构代码563622575。法定代表人罗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园春,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杨芳华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