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孙礼忠与时元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判文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礼忠,时元勇,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孙礼忠,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艾贻福,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元勇,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孙静,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孙礼忠与被告时元勇、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时元勇、孙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被告时元勇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242-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时元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时元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礼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艾贻福与被告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元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以来,被告时元勇(系原告女婿)向我两次借款分别10000元、50000元,因我当时没有钱,我向他人借款60000元并约定利息是1分,然后转借给了被告使用,因被告是我女婿,当时并没有向我写下借据,但被告认可该笔借款并有录音作证。后我在催要过程中,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应付利息12000元。被告时元勇未答辩,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孙静辩称:借款属实,是被告时元勇和我因为开汽车装具店共同所借。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礼忠与被告孙静系父女关系。被告时元勇、孙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两被告因经营汽车装具店所需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从亲戚处借了50000元现金转借给了两被告,因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据,亦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婚姻登记证明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中,被告时元勇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1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系两被告共同借款,因被告孙静单方表示认可,鉴于被告孙静系原告之女,且被告孙静自述与被告时元勇自2013年8月起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已处于分居状态,依法应由孙静单独偿还。原告主张12000元利息没有约定,依法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元勇、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礼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礼忠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孙礼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孙礼忠负担200元,由被告时元勇、孙静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善荣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张 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