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津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文全申请执行肖啸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全,肖啸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全。被执行人肖啸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啸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啸月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雷文全支付借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5235元,但被执行人肖啸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肖啸月持有护照、往来港澳的通行证,申请执行人雷文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肖啸月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肖啸月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和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怀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