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津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文全申请执行肖啸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全,肖啸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全。被执行人肖啸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啸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啸月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雷文全支付借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5235元,但被执行人肖啸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肖啸月持有护照、往来港澳的通行证,申请执行人雷文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肖啸月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肖啸月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和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怀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