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陕西思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韩城市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思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韩城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思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了雷维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胜利,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张胜强,该院院长。陕西思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韩城市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妇幼保健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CT设备款人民币851336元,承担诉讼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56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8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