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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祁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国成;祁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社明,男,系上诉人张国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XXXXXX法定代表人史奎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进录,该信用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豪,该信用联社监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国成与被上诉人祁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国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成以证据不足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均由上诉人张国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通审 判 员  董措毛代理审判员  王宪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