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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工人,住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孝平,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某,女,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