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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青岛晨阳纸业有限公司,田茂锋,荆路雯,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晨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茂锋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茂锋,,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路雯,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执行人田茂锋之妻。被执行人: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寿济路口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荆路雯,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晨阳纸业有限公司、田茂锋、荆路雯、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188、189、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晨阳纸业有限公司、田茂锋、荆路雯、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