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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三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与杨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杨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三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负责人周志学,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震,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丰,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海燕,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杨丰系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处职工,工作岗位为木工。2011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木工车间换钻头时被钻伤右手。受伤后被告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另支付被告现金5000元。2012年11月23日,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兰人社工认决字(6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杨丰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临劳鉴(2013)91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被告杨丰为七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2年9月25日,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劳动报酬为6000元。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至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13)第10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65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7160元,医疗费199元、护理费2044元,停工留薪期劳动工资10074元。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7月29日诉至本院。另查,2012年度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448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杨丰在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处工作时受伤。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被告为工伤。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称被告的月工资为3000元,与其给被告提供的工资证明不符,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月工资应按6000元予以认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告已于一年内,即2012年10月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仲裁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故原告主张的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与被告杨丰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支付被告杨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6000×13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569元(37448元/12月×13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2413元(37448元/12月×20个月),医疗费199元、护理费988元(14天×70.56元),停工留薪期劳动工资9362元;(其中已支付5000元);三、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负担。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上诉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6000元错误,被上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哄骗上诉人为其出具的收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杨丰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受伤,双方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均无异议,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待遇正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6000元的证明系被上诉人哄骗取得,应为每月3000元;上诉人已支付给被上诉人现金3万元,并非一审认定的5000元,对其上述主张上诉人均不能提供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嘉凯家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宜廷审判员  范宗芳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