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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惠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惠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惠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惠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