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董孝兵与董立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孝兵,董立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董孝兵,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涿鹿县保岱镇保岱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董立根,男,44岁,汉族,涿鹿县保岱镇董家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董孝兵与董立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董孝兵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孝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孝兵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