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向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向进,毕秀菊,魏威,庞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被执行人:赵向进,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毕秀菊,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魏威,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庞健,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向进、毕秀菊、魏威、庞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向进、毕秀菊、魏威、庞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