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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陈锦波、梁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球,陈锦波,梁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陈广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350。被告陈锦波,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79。被告梁亚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87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球诉被告陈锦波、梁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锦波、梁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697.5元,由原告陈广球负担。审 判 长  陈德玉审 判 员  袁朔霖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