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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金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孙亚军、元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孙亚军;元林山;元保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负责人陈晓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成,系该行职员。被告:孙亚军,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林州市。被告:元林山,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林州市。被告:元保山,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孙亚军、元林山、元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孙亚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孙亚军已还清贷款本息。原告以该案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