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陈联江、胡文秀等与利川市野菱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川市野菱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江,胡文秀,宋玲林,陈秋松,利川市腾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移民局,牟俊杰,向德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野菱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6916-4。法定代表人牟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蹇守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号时代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66769576-0。法定代表人何华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XX、罗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联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秀,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玲林,���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松(曾用名陈林辉),学生。法定代理人宋玲林,居民。系陈秋松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腾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陵阳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038049-5。法定代表人李列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移民局。住所地:利川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462652-4。法定代表人付顺清,系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俊杰,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德轩,驾驶员。上诉人利川市野菱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利川市杨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联江、胡文秀、宋玲林、陈秋松、利川市移民局、牟俊杰、向德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开平审 判 员 段 斌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