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