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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法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济阳农商行与李吉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阳法执字第816号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陈召增、潘至波、史长良、东道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索同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