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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卓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