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卓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