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北街信用社,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北街信用社。负责人:杜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北街信用社诉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北街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