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安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安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南海路8号厂房内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尧泳,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裘伟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安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村赵迎桥。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安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宁波雄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