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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知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方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叶方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叶方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方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方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方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方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莹代理审判员  项炯人民陪审员  焦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