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西没岸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七社区管理中心、第三人柳屯镇西没岸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没岸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七社区管理中心,柳屯镇西没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西没岸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朱彦东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七社区管理中心负责人:梁新义第三人:柳屯镇西没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俊奎原告西没岸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七社区管理中心、第三人柳屯镇西没岸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没岸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