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旺、乔登抢劫罪,宋坤立故意伤害罪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孔某某,张旺,乔登,宋坤立,乔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4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汉族。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妻、杨某之母。上述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夫永,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被害人杨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朱锡君,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乔登,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9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宋坤立,又名宋坤,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乔登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乔登之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宋坤立之父。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旺、乔登犯抢劫罪,被告人宋坤立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杨某甲、孔某以要求被告人张旺、乔登、宋坤立以及乔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旺、乔登均不服,分别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错误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均不服,分别以其儿子没有犯罪,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4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宿检刑撤诉(2013)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刑事部分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杨某、孔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群审 判 员  蔡玉良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霄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