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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申报人杭州东航纸业有限公司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东航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证77737380—X。法定代表人:高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付,该该公司职员。申报人:杭州东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机构代码证70423361—1。法定代表人:耿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系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因丢失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4020005125010749,票额为贰仟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出票人为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东航纸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