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成功钢膜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成功钢膜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03号原告(反诉被告):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双庆,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成功钢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朱玉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成功钢膜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舒城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成功钢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怀 红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微信公众号“”